近日,一则案件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在案号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扣划执行。
该案件始于一桩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崔亦某因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继续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12.14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被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江苏省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情况。执行裁定书记载:“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43.51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合计46913752.6元(发还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此前也有家族信托被执行的案例。
2020年,武汉中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行业震动。委托人张某以非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后被胡某原配杨某以不当得利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某信托公司旗下财产信托。张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遭法院驳回。
还有路某非法行医设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该案中,一审判决后,路某未上诉,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在某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驳回路某的异议请求。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康欣曾以路某案件为典型案例撰文分析认为,从实践经验总结来看,一是家族信托能够隔离刑事处罚,但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要合法;二是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要全部可信,如果信托的资金来源由部分合法财产、部分非法财产混同设立,信托效力将可能全部无效;三是信托设立目的要合法;四是信托设立资金来源与目的合法的前提下,信托受益权明确与否会直接影响执行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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